限制类医疗技术及时备案能够有效避免临床应用中有可能会产生的医患纠纷
2023/10/27 15:21:40


        因经期腹痛并伴有月经量增多,持续4个多月,何女士到大姚县一家医院就诊。当天,医院以“子宫腺肌病和盆腔静脉淤血”将她送进了医院。2021年4月3日,医院在局麻下对何某进行了“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手术后的第二天,他的病情恶化,在抢救无效后死亡。

        卫生局调查确认,该医院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备案,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医院不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备案,但邀请医师到本医院开展综合性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该行为被认定为医院不具备开展综合性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资质,邀请咨询医师到本院开展综合性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应用行为成立。医院病案书写不符合病案书写规范要求,医院未按要求填写病案信息成立。

        因此,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院外会诊的管理。邀请院外专家实施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在首次邀请时,必须审查拟邀请专家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和所在单位的备案情况,并保留专家授权和备案等相关材料。批准会诊时,除审查拟派出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手术资格外,还应当审查拟派出会诊的医疗机构和申请会诊的科室是否具有开展相应限制使用的医疗技术的资格。所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限制类医疗技术省级平台可以让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对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备案,备案申请提交后也能够及时的收取备案结果,从而避免在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中有可能会产生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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