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可以利用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2023/11/8 17:17:07


        2017年10月24日,患者因腰痛伴双下肢放射痛,入住被告医院骨科接受治疗。

        2017年10月27日,被告医护人员为患者施行腰后路椎间盘摘除、椎间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

        术后,患者出现昏迷、右侧肢体偏瘫,经诊断为脑梗塞,于2017年10月28日转入外院行左侧去骨瓣减压+颅内压基本探头植入术、经皮扩张气管切开术,于2019年3月9日死亡。

        后家属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次要因素较为合适;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为患者施行手术时为二级甲等医院,根据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规定,本例手术等级为四级,二级甲等医院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展四级手术。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细则》及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应于8月31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再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各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限制类医疗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已经开展的病例数、质量安全情况等。县卫生监督所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执法,对发现有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但未经备案的,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弘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根据现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业务形成的统一集成平台,能更好、更快、更智能的满足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的工作,医疗机构可对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备案,再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这样即使应对卫生监督所不定期开展监督执法,也有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依据。

让数据造就未来

Copyright ©2025 河南弘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2021036569号

电话联系
15333832560
固话联系
0371-61687077
电话沟通
固话沟通